2006年6月21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二版:实话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六抓六放总得有个说法
杨 育

  据6月18日《今日早报》报道,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,外出打工的33岁的湖北人马超俊先后6次被警方抓获,理由都是一个:他是网上通缉的逃犯。而6次被抓被放的原因是,由于当年警方的疏忽,将他当成了犯下重罪且与他同村同组的马超军,并将他的照片、名字及相关资料传上网,使他成了一名“网上逃犯”。
  据介绍,今年3月全国公安网启用新网,马超俊的相关资料已删除,但是令人头疼的是,旧网资料并不能彻底删除,办案时还可以作为参考。尽管警方对马超俊的“遭遇”深表同情,但由于旧网资料不能彻底删除,马超俊今后或许还有第7次、第8次被抓的可能。如今,整天提心吊胆的马超俊几乎连家门都不敢出,生怕外出打工时再次被当成“通缉犯”而被“抓获”。
  对马超俊来说,先后6次被警方“抓获”又被“释放”,这样的人生经历堪称“奇特”。笔者以为,由于这起事件的本身跟马超俊没有任何关系,完全是由警方疏忽或失误引起,作为警方恐怕光“深表同情”还是不够的,怎么说也得给马超俊一个明确的说法。
  作为一个公民,外出打工无端被“抓获”,事后又因“搞错了”而“释放”,这样的经历一般有个一二次足矣,怎么还会有6次被抓被放的经历?难道警方对于过去的疏忽,就真的一点办法都没有吗?难道就可以事后以“深表同情”一句话“打发了之”?难道对于一个正常人遭受到不正常的待遇,以及由此所带来的诸多麻烦和生活受到的影响,就一点都没有歉意的表示及经济补偿?
  照理说,如今科技发达了,全国实现了公安互联网的链接和资源共享,这对于提高工作效率,快速及时抓获逃犯无疑都具有积极作用。但是当出现工作失误,将他人的资料误传上网时,特别是当已经发现出错时,就应当迅速予以删除,即使一时删除不了,也得在其相关资料上“注明”此件已作废,或者将错误的资料、数据改正过来。任由误传的资料继续在网上“挂”着,对于其他不知情的民警来说,发现马超俊自然还会把他当成逃犯而“缉拿归案”,如此,对马超俊来说,绝对是人生中的最大不公。
  所以,笔者以为,将马超俊资料误传上网的当地警方应当为此承担一定的责任,不仅应该想办法尽快将马超俊的资料删除,而且还应当就警方的失误向马超俊郑重道歉,并予以一定的经济补偿。毕竟6次被抓,不仅使马超俊的身心受到影响,工作生活也受到影响。作为警方,不能只“深表同情”,这样的态度显然是不负责任的,也是颇为消极的。